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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快报

来源:乐鱼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2-16 21: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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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告所载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测算数据,与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有几率存在差异,具体以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报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报告所载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暂不确定,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76,866,156.41元,同比去年上升690.08%;盈利为105,039,589.9元,同比去年上升163.63%;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55,692,948.82元,同比去年上升130.65%。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根本原因如下:

  1.2020年,公司克服疫情影响,加大研发成果转化及军工产品生产力度,丰富产品结构,加速客户导入,努力恢复生产经营,积极拓展市场,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发动机及配件,12月份实现产品营销售卖收入7,735.00万元,出售的收益增加导致公司盈利、总利润、净利润相应增加。

  2.2020年3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按时偿付了金色木棉和和合资产的债权本金人民币5,830.00万元,实现享受金色木棉和和合资产的债务豁免优惠,合计金额约人民币9,990.44万元,已计入本期投资收益。

  3.由于上述金色木棉和和合资产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豁免,本年度逾期 贷款利息支出大幅下降。

  4.根据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仲裁案的裁决结果承担应返还补贴及仲裁费用计 入本年度营业外支出4,529.02万元。

  公司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2021年1月30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存在比较大差异。

  1.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由于公司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亏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1〕第〈153〉号,公司股票可能因存在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而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可能退市。

  3.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数据,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于2020年7月6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后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可能退市。

  4.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3240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的50%,共计应退还94,555,050元,并承担对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未经公司授权,直接于2015年6月至9月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的4025万元(8050万元*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制股权的人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上事项构成控制股权的人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13.3.1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包括不限于法律途径对常州誉华进行追责,但是基于英达钢构和常州誉华的真实的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

  5.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12号】,判决公司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6,800元,由公司承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

  6.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大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就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对该土地执行拍卖的相关信息,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估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1年3月31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4-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依据公司披露的2017-2019年年度报告,2017-2019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纯利润是负,因企业存在连续四年纯利润是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

  2021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1〕第〈153〉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公司2015年至2019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因此,公司股票可能因存在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而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可能退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股票已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后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可能退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9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914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公开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6月27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36号)。公司已于2020年6月3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6)。

  2021年3月31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司已于2021年4月1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23)。

  2021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1〕第〈153〉号。

  2021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认定你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认定的事实及你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你公司2015年至2019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了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的十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有关听证程序等事宜适用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你公司还可以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的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数据,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于2020年7月6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2.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由于公司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亏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1〕第〈153〉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公司2015年至2019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1.1条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七)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公司可能因不满足上述恢复上市条件(七)而被终止上市。

  5.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3240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的50%,共计应退还94,555,050元,并承担对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未经公司授权,直接于2015年6月至9月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的4025万元(8050万元*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制股权的人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上事项构成控制股权的人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13.3.1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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